作為一家總市值超過400億美元的大企業,京東竟然輸給了實力遠遜色于他的
域名
持有人?據可靠消息,京東仲裁“京東云”域名jd-cloud.cn敗訴,被投訴人王芳 將合法持有爭議域名jd-cloud.cn。
據了解,投訴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于 2018 年6 月22 日針對域名“jd-cloud.cn”以王芳為被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,案件編號:CND-2018000039
投訴方表示,京東云(JDCloud.com )是京東集團旗下的云計算綜合服務提供商,擁有全球領先的云計算技術和完整的服務平臺。有關“JD、京東、jd.com、jdcloud、jcloud、京東云、jcloud.com”等
商標
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,并且他們每年還花費巨額的資金用于商業廣告投入。
綜上,經過京東長時期的宣傳、推廣,在消費者的心中,只要提到“JD”一般最直接想到的就是“京東”,因此投訴人京東認為,他們對“JD、JDcloud”等商標以及“jd.com、jdcloud.com”等域名享受優先權,爭議域名jd-cloud.cn構成混淆近似。
除此之前,爭議域名“jd-cloud.cn””鏈接的網站名稱為“筋斗云”, 其中,“筋斗”拼音首字母縮寫為“jd”,與被投訴人的“JD”商標完全相同;“云”對應的英文單詞為“cloud”,“jd ”和“cloud”構成的 字母組合與投訴人在先申請的“JD cloud”系列商標構成元素相同,易使公眾認為爭議域名屬于投訴人 業務的一部分,從而與投訴人上述商標構成混淆性近似。?
并且,投訴人發現,爭議域名連接的網站已經運營使用并提供運算力相關服務,這完全包含了投訴人“JD CLOUD”系列商標和“JDCLOUD.COM”域名中的顯著識別部分“jdcloud”,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性作用。 因此,京東方面希望拿到爭議域名的合法所有權。
然而,被投訴人卻持反對意見:
被投訴人稱,域名 “jd-cloud.cn”構思來源于網站名稱 “筋斗 云” ,“j”代表“筋”,“d”代表“斗”,“cloud”代表“云”。網頁 宣傳并沒使用 “京東”“京東云”“jdcloud”等商標,只是域名近似,不存在惡意使用,所以不會造成混淆,更不屬于惡意行為。?
?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以來并沒有出售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通用網址,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;也沒有用于從事有損于投訴人利益的任何行為。爭議域名持有期間,被投訴人的網站內容沒有任何地方使用了投訴人的品牌以誤導公眾。因此,被投訴人認為他們屬于合法持有域名。
雙方各執一詞,專家小組經過商議之后也給出了判決:
專家組認為,英文字符的大小寫之間存在唯一、確定的對應關系, 字符的大小寫通常并不影響其讀音和含義,網絡域名的使用亦不區分英文字符的大小寫,兩者可以通用,“-”僅為連字符,從讀音和含義上均無實質性識別意義。 基于上述分析,專家組認定,涉案爭議域名“jd-cloud.cn”與投 訴人享有合法在先權利的標志“JD Cloud”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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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雙方前面的論述,專家組認為: “筋斗云”并非臆造詞,而是中文中具有特定含義的通用 詞匯。由于云服務也帶有“云”的特點,故實踐中經營者將“筋斗 云”的名稱或形象用于云服務中,具有合理性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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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在“筋斗云”與“jd-cloud”的對應方面,云服務中的“云” 對應的英文單詞為“cloud”,而域名中也多使用英文字母組成域名 識別部分,故將“cloud”用于提供云服務的網站域名中,是一種合理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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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是否導致混淆問題。專家組分別查看了被投訴人的爭 議域名“jd-cloud.cn”對應的“筋斗云”網站,以及投訴人的“京東 云”網站(域名為jdcloud.com),兩個網站均在首頁左上角分別顯 著地標識了各自的網站名稱和LOGO,兩者具有顯著區別;兩個網站 均在首頁下部明顯標明了各自主體及聯系方式,能夠使訪問者明確各 自不同的主體身份;兩個網站在欄目設置、頁面布局、網頁內容等方 面存在顯著差異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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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對此,專家組認為,判斷云服務網站是否會因為混淆而導致誤導消費者,不僅要考慮域名因素,還應綜合考慮網站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。在考察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上述網站,除了兩者域名近似外,并無明顯跡象顯示被投訴人欲將其“筋斗云”網站與投訴人的“京東云”網站予以混淆。
聚名 2019-03-13 15:3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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